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近日印發《售電公司管理辦法》,明確多個售電公司可以在同一配電區域內售電,同一售電公司可在多個配電區域內售電。
《辦法》指出,售電公司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通過電力市場購售電,可通過電力交易平臺開展雙邊協商交易或集中交易,按照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有關規定,承擔與年售電量相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
根據《辦法》,注冊售電公司資產總額不得低于 2 千萬元人民幣。資產總額在 2 千萬元至 1 億元(不含)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不超過 30 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資產總額在 1 億元至 2 億元(不含)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不超過 60 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資產總額在 2 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不限制其售電量。
售電公司參與批發和(或)零售市場交易前,應通過以下額度的最大值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履約保函或者履約保險等履約保障憑證:
1. 過去12個月批發市場交易總電量,按標準不低于0.8分/千瓦時;
2. 過去2個月內參與批發、零售兩個市場交易電量的大值,按標準不低于5分/千瓦時。現貨市場地區,地方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適當提高標準,具體標準由各地自行確定。